出台目的: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责任,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(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“事故”),
出台依据: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《宿州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方案》、《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》等。
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:
(一)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;
(二)30天内发生2起一般工矿商贸事故的;
(三)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超过去年同期的;
(四)对事故隐瞒不报,经举报查实的;
(五)典型事故等其他认为有必要警示通报的情形。
警示通报内容:包括基本情况、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,警示通报应抄送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等部门。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,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。
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: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市安委会负责人或委托市安委办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县区政府(园区管委会)或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。
1.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;
2.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,致使事故危害扩大,事故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的;
3.30天内发生2起一般工矿商贸事故的;
4.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;
5.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;
6.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委托市安委办副主任约谈县区政府(园区管委会)或市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。
1.3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工矿商贸事故的;
2.对事故隐瞒不报,经举报查实的;
3.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,致使事故危害扩大,伤亡人数增加的;
4.市安委办督办的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,或未落实责任追究、防范和整改措施的;
5.市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,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;
6.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。
(三)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。
1.发生1起亡人事故的;
2.市级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;
3.对事故隐瞒不报,经举报查实的;
4.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。
约谈程序的启动:
(一)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,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,报市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,启动约谈程序;
(二)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,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,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,启动约谈程序。
(三)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,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,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,抄送市安委办,启动约谈程序。
约谈实施程序:
(一)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,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;
(二)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,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;
(三)讨论分析,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;
(四)形成约谈纪要。
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,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办。
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:
(一)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,约谈方对照审核,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;
(二)落实整改措施不力,连续发生事故的,由约谈方给予通报,并抄送监察机关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(三)企业被约谈后,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,情节严重的,列入“黑名单”,予以联合惩戒。